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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東捕鰻苗人文景象將成絕響?「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」新規範公告!

農委會於日前修正公告「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」,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,其他縣市轄屬之距岸三浬內海域、潮間帶及河口水域,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0月31日止禁止捕撈鰻苗,請全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配合,共同維護鰻苗漁業資源永續利用。而攝影人經常前往拍攝的木瓜溪出海口、金崙溪出海口則位於除外的花蓮縣與台東縣境內,因此並不受影響!

漁業署說明,自111年3月21起至10月31日禁止捕撈鰻苗,規範對象包括在岸際以「人力」從事捕撈者,及以漁船(筏)於海上捕撈者,違反鰻苗禁漁期規定者,將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呼籲全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遵守規定。

漁業署指出,訂定鰻苗捕撈禁漁期,能讓鰻苗溯河成長,增裕鰻魚資源。為了讓成鰻得以降海產卵,漁業署已輔導15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,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,其中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,以進行鰻魚資源養護工作。

  1. 下列期間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、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:
    • (一)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至111年10月31日。
    • (二)自112年起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。
  2.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受前點之限制:
    • (一)於花蓮縣、臺東縣之海域、潮間帶及河口水域捕撈鰻苗。
    • (二)基於學術研究目的,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。
  3. 捕撈鰻苗者,應遵守國家公園法、野生動物保育法、文化資產保存法、漁業法及其他法令所定保育區、禁漁區之規定。
  4. 違反第一點規定者,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,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  5. 完整規範請見農業部漁業署公告:https://www.fa.gov.tw/view.php?theme=FisheriesAct_announcement&subtheme=&id=32
縣市別禁止捕撈鰻魚河段
宜蘭縣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
基隆市瑪陵溪、友蚋溪、暖暖溪及草濫溪全流域
新北市大屯溪、八連溪、大坑溪及老梅溪全流域
桃園市老街溪全流域(含支流)至出海口之河段
新竹縣鳳山溪自鳳山溪橋至出海口止之河段
新竹市鹽港溪自中隘橋至出海口止之河段
臺中市溫寮溪自外埔第二排水與外埔第三排水匯流處起至出海口
止之河段
彰化縣舊濁水溪自二溪路溪湖橋起至出海口之河段
雲林縣舊虎尾溪全流域
嘉義縣朴子溪自港口大橋起至出海口之河段
臺南市二仁溪自二層行橋至出海口止之河段
高雄市高屏溪自萬大橋至出海口止之河段
屏東縣高屏溪自萬大橋至出海口止之河段
臺東縣知本溪溫泉橋以下至出海口止河段
花蓮縣 立霧溪自錦文橋至出海口之河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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